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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这些法律“红线”
不!能!踩!
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之下,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守住依法依规防疫的“底线”。疫情防控期间,哪些法律“红线”不能踩?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小编整理了以下防疫法规、常见问题与涉疫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
防疫法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健康码为*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02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Q&A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涉疫典型案例
故意隐瞒行程
不如实配合流调
4月3日,宿迁市宿豫区在隔离点核酸筛查中发现张某某(男,48岁)、王某某(女,51岁,目前二人均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检测结果呈阳性。经查,张某某、王某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刻意隐瞒出行轨迹和接触人员,造成新冠肺炎病*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4日,冯某宾(男,30岁,江西抚州人)因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城市旅居史但未按规定报告、未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被厦门警方依法处以行*拘留7日的处罚。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查明,工作人员对其流调时,冯某宾故意隐瞒了曾于3月26日、28日、29日前往江西抚州G35济广高速南城服务区(该服务区已发现多名阳性感染者),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某大厦、东坪山路某场所等行程,导致防疫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判明该市疫情传播源头,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鉴于冯某宾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决定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拘留10日,并处罚款元。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如发现其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月29日晚,上海市某小区居民王某因小区封控多日情绪激动,煽动居民到小区门口集聚叫嚷,引起众多居民围观。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经公安部门调查,对其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立案侦查。
驾车强行冲卡
4月4日下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河新世界西门口进行临时封控。许某(女,24岁,芮城县人)开车冲卡被工作人员拦截后,用车将封控口堵住长达30分钟,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现场执勤民警和工作人员多次解释、提醒、警告无果后,果断采取措施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后经说服教育,许某主动认错,保证今后遵规守法,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许某因拒不执行人民*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拘留五日的处罚。
殴打防疫工作人员
3月28日,上海市某小区根据街道统一安排,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核酸检测。居民王某因排队做核酸时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来劝阻的防疫志愿者发生纠纷,并动手殴打志愿者,严重影响核酸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王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固定现场证据及旁证,待该小区解封后进行处置。
制造、散播涉疫谣言
4月1日,沭阳县一网民朱某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朱某亮出的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红色。该视频引起了众多网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