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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海报)
医院、小诊所、小药店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疫情防控监测哨点作用,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医院、小诊所、小药店(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小场所”要在入口处严格进行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并询问旅居史,按要求及时排查入境及国内疫情重点地区返莱入莱的重点人员,发现后按规定报告。重点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场所内部,小医院小诊所不得进行诊疗活动。
二、各诊所、村卫生室及其他未设置发热门诊(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不得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可疑症状人员,不得进行任何诊疗活动,须立即登记报告,指导其按规定到发热门诊诊治,并将患者信息录入“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
三、“三小场所”要对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严格管理。
(1)对于无发热或其他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就诊人员,小医院小诊所要按照诊疗规范开具以上“四类药品”,并将就诊人员信息录入“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对于为他人代购者,小医院小诊所一律不得售卖,并要将用药患者的信息录入“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同时告知代购者,“四类药品”用药人应及时到我市医疗机构就诊。
(2)到药店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烟台市疫情防控药品监测系统”如实填报用药人信息,未经填报不得向其出售。
四、“三小场所”在执行购买“四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者,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引发矛盾纠纷。
五、“三小场所”须严格执行消毒通风等感染预防控制有关规定,合理控制入场人数,避免人员聚集,场所内全员佩戴口罩。
六、“三小场所”须严格落实工作人员日常健康监测,无特殊情况应全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并落实核酸检测要求,加强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员工管理,坚决杜绝带病上岗。
七、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开展常态化督导,市委指挥部办公室督导组将不定期开展督导,对发现违规接诊、擅自售卖“四类药品”、不通过监测系统登记上报“四类药品”人员信息或登记上报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群众进行举报,发现“三小场所”涉疫情违法违规线索,可以拨打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或镇街电话,举报人信息会被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5月21日
(公益海报)
原标题:《医院、小诊所、小药店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