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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7号
当前,国内部分省市出现聚集性疫情,多地出现本土病例,同时省医院院内交叉感染导致的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保障您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通告如下:
一、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请配合医疗机构查验“健康码”、“行程卡”、测体温,并规范佩戴口罩。
二、门诊就诊须知:
1.赴提供预约诊疗的医疗机构就诊,请提前预约、分时段就诊、实名制就诊。
2.应配合医疗机构接受预检分诊、流行病学史调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主动、如实告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1)发热(≥37.3°)、乏力、干咳、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
(2)四周内有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家权威公告为准)旅行史或居住史;
(3)四周内曾接触过来自有本地病例持续传播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4)身边人有聚集性发病,或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有流行病学关联。
3.医疗机构认定为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患者,应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史问诊、相关信息登记、留观、报告和交接转诊等工作。
4.不设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如有发热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需到就近的设有发热门诊(诊室)医疗机构就诊,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门诊就诊时严格遵守一人一诊室,排队、候诊保持一米距离,避免不必要的陪同,必要时原则上限一人陪同就诊。
三、住院就诊须知:
1.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入院时应查验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医疗机构病区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住院期间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
3.经医疗机构评估确需陪护的,原则上只能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有前述门诊就诊须知第3点列举情况的不能作为陪护,未接种新冠疫苗者不宜作为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应配合医疗机构评估。
4.陪护人员每日接受体温监测,体温≥37.3°C不得陪护,如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必须及时向病区医务人员报告,并按要求到设有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就诊。
5.所有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在住院(陪护)期间不串门、不聚集,非特殊原因不离开病区。
6.对长期住院、必要的固定陪护人员,在严格落实不离开病区的情况下,医院感染工作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请予以配合。
7.住院患者、陪护人员入院后,非特殊原因擅自离开指定活动范围,重新进入诊疗区域的,需查验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8.医疗机构为“愿检尽检”人员,同时提供单样检测和混样检测服务,供群众自行选择。
海盐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8月4日
全媒体记者:柴丽婷
原标题:《重要通告丨疫情防控期间就医须知,海盐人请收好!》